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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加大对机动车超载的治理力度

本报记者来信
2000-05-12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蔡侗辰 我有话说

编辑部:

近年来,一些客货车主为追求经济效益,大肆超载运营,不断诱发交通事故。有关部门曾对过往郑州黄河大桥的运煤车超载情况进行调查,调查的200台车全部超载,其中21台车超载150%至200%。北京市交管局房山支队今年3月对20台货车进行抽查,发现车辆全部超载,除两台超载80%外,其余都超载100%以上。

形成超载违章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:

一是运价偏低,加之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,使得运输经营者要靠超载作为一个重要手段增加收入、平衡亏损,这是超载违章久治不愈的根本原因。由于我国道路运输市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,尚未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。当前货运价主要由车主和货主互相商议,加上运力大于运量,车主竞相压价,导致运价低迷。此外,车主各种费用负担过重,更是雪上加霜。以北京市交管局房山支队对天津一辆货运车调查为例,该车核载10吨,按一个月平均计算:行驶8000公里,费用包括养路费2150元、保险费560元、营运税350元、车船使用税75元、油耗6900元、保养费用140元、材料和修理费用1100元、年检费用60元、人员工资2100元,不包括过路过桥费的总成本大致为11375元。而运价为0.2元/吨公里左右,单程运货,如果按核定载质量10吨装载,每月收入约8000元,净亏3300多元。而当时车主实际装载21吨,超载11吨,以此计算,实际月收入约16800元。也就是说,如果一辆货车按核载规定运货,其结果只能是赔本。

二是机动车辆日益增多,公路运输运量的提高,大大增加了公路上机动车辆超载发生的概率。据交通部门介绍,截止到1998年底,全国有营业性货车392万辆,客车109万辆,还有400万辆农用车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。另外公路运输运量比1978年增加十几倍。这些使得公路上机动车辆超载发生的概率也大大增加。

三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,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,运输企业出现了许多所有制形式,产生了以单车租赁承包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。经济效益成为运输企业管理的核心,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,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。车主及雇佣驾驶员为追求经济效益,超载问题最为突出。

四是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和改装厂家为了竞争市场,吸引购买者,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标准,擅自加装钢板弹簧片数,增加轴重,加高货厢拦板,使一台货车超载量成倍增加。

五是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法律、法规滞后,影响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力度。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、法规对超载的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,但是处罚幅度明显偏低。公安部颁布的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》规定,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的,处50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吊扣驾驶证6个月。但由于社会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,加之吊扣被雇佣驾驶员的驾驶证对车主没有影响,因此上述规定对超载违章的处罚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。

六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纠正违章,实际执行很困难。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: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”。从法理上讲,对超载违章,除给予处罚外,更重要的是应当纠正和消除违章因素,使超载违章不能持续下去,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纠正货车超载、卸货后的货物保管、转运等未做出具体规定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没有法律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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